上海浦东新区住宅小区..
第十条 (服务公开)
区应急维修..
上海市浦东区应急维修平台具体承担以下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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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维修平台具体承担以下职能:
(一)对街镇服务站、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业务指导;
(二)承担房屋应急维修服务诉求的受理、交办和督办;
(三)协同街镇服务站和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房屋应急维修服务;
(四)承担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房屋应急维修任务。
第五条 (属地责任)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房屋应急维修服务管理工作,设立街镇服务站,推进街镇服务站标准化建设,保障街镇服务站常态化运营,对街镇服务站、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房屋应急维修服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街镇服务站具体承担以下职能:
(一)受理处置辖区内房屋应急维修服务诉求,提供房屋应急维修服务;
(二)根据区应急维修平台统一调度,对辖区外房屋应急维修服务诉求提供支援;
(三)承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房屋应急维修任务。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职责)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和物业管理服务规范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提供房屋应急维修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专有部分提供应急维修服务。
第七条 (房屋维修责任人)
住宅小区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维修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使用人为房屋维修责任人。房屋维修责任人应当依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上海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以及《浦东新区住宅小区建筑物外墙墙面以及建筑附属构件脱落隐患治理办法》等规定,承担房屋应急维修服务费用。
第八条 (分级处置机制)
区应急维修平台、街镇服务站和物业服务企业自接到住宅小区房屋应急维修服务诉求后,原则上应当在30分钟内响应。
物业服务企业无法完成房屋应急维修服务的,可以由街镇服务站响应并提供应急维修服务;街镇服务站无法完成房屋应急维修服务的,可以由区应急维修平台响应并提供应急维修服务。
第九条 (紧急排险)
住宅小区房屋应急维修涉及危害公共安全情形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向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避险防范措施。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进行现场查看并视情采取紧急排险措施;无法完成紧急排险的,可以向区应急维修平台或者其他专业部门请求支援。
(一)对街镇服务站、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业务指导;
(二)承担房屋应急维修服务诉求的受理、交办和督办;
(三)协同街镇服务站和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房屋应急维修服务;
(四)承担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房屋应急维修任务。
第五条 (属地责任)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房屋应急维修服务管理工作,设立街镇服务站,推进街镇服务站标准化建设,保障街镇服务站常态化运营,对街镇服务站、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房屋应急维修服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街镇服务站具体承担以下职能:
(一)受理处置辖区内房屋应急维修服务诉求,提供房屋应急维修服务;
(二)根据区应急维修平台统一调度,对辖区外房屋应急维修服务诉求提供支援;
(三)承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房屋应急维修任务。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职责)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和物业管理服务规范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提供房屋应急维修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专有部分提供应急维修服务。
第七条 (房屋维修责任人)
住宅小区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维修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使用人为房屋维修责任人。房屋维修责任人应当依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上海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以及《浦东新区住宅小区建筑物外墙墙面以及建筑附属构件脱落隐患治理办法》等规定,承担房屋应急维修服务费用。
第八条 (分级处置机制)
区应急维修平台、街镇服务站和物业服务企业自接到住宅小区房屋应急维修服务诉求后,原则上应当在30分钟内响应。
物业服务企业无法完成房屋应急维修服务的,可以由街镇服务站响应并提供应急维修服务;街镇服务站无法完成房屋应急维修服务的,可以由区应急维修平台响应并提供应急维修服务。
第九条 (紧急排险)
住宅小区房屋应急维修涉及危害公共安全情形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向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避险防范措施。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进行现场查看并视情采取紧急排险措施;无法完成紧急排险的,可以向区应急维修平台或者其他专业部门请求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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