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新区住宅小区..
第十条 (服务公开)
区应急维修..
上海浦东新区住宅小区房屋应急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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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服务公开)
区应急维修平台、街镇服务站应当公开房屋应急维修服务项目、服务流程、收费标准、报修渠道、监督方式等服务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公开房屋维修服务办事制度、办事纪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服务信息。
第十一条 (保障措施)
区应急维修平台、街镇服务站应当配备与房屋应急维修服务相适应的人员、设施设备和应急物资,按照规定对维修服务人员开展专业培训,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保养,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应急物资储备。
鼓励区应急维修平台、街镇服务站和物业服务企业加强房屋应急维修信息化建设,健全房屋应急维修信息共享机制,推动房屋应急维修服务线上线下高效协同。
区物业管理事务中心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房屋应急维修情况分别为区应急维修平台、街镇服务站提供必要的补贴。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
区建交委、区物业管理事务中心应当对区应急维修平台、街镇服务站和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督促及时整改落实。
第十三条 (考核评价)
区物业管理事务中心应当建立考核制度,制定房屋应急维修服务规范和考核标准,对区应急维修平台、街镇服务站的业务能力、服务水平以及机构建设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
区应急维修平台、街镇服务站在应急维修服务过程中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应急维修服务的,相关部门、单位可以对其进行诫勉、约谈,督促及时整改。
物业服务企业存在失信行为的,按照信用管理有关规定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四条 (实施细则)
本规定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区建交委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监委,区法院、
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9日印发
区应急维修平台、街镇服务站应当公开房屋应急维修服务项目、服务流程、收费标准、报修渠道、监督方式等服务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公开房屋维修服务办事制度、办事纪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服务信息。
第十一条 (保障措施)
区应急维修平台、街镇服务站应当配备与房屋应急维修服务相适应的人员、设施设备和应急物资,按照规定对维修服务人员开展专业培训,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保养,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应急物资储备。
鼓励区应急维修平台、街镇服务站和物业服务企业加强房屋应急维修信息化建设,健全房屋应急维修信息共享机制,推动房屋应急维修服务线上线下高效协同。
区物业管理事务中心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房屋应急维修情况分别为区应急维修平台、街镇服务站提供必要的补贴。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
区建交委、区物业管理事务中心应当对区应急维修平台、街镇服务站和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督促及时整改落实。
第十三条 (考核评价)
区物业管理事务中心应当建立考核制度,制定房屋应急维修服务规范和考核标准,对区应急维修平台、街镇服务站的业务能力、服务水平以及机构建设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
区应急维修平台、街镇服务站在应急维修服务过程中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应急维修服务的,相关部门、单位可以对其进行诫勉、约谈,督促及时整改。
物业服务企业存在失信行为的,按照信用管理有关规定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四条 (实施细则)
本规定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区建交委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监委,区法院、
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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